從范曾名譽權案看名譽侵權的構成要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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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12年1月,備受關注的畫家范曾訴收藏家郭慶祥名譽侵權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結案。郭慶祥因發(fā)表一篇評論文章《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說話》被范曾起訴至法院,經(jīng)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均認定郭慶祥構成名譽侵權。
  本文在詳細介紹此案件的基礎上,從法學角度對這一案件進行深入的分析,并提出相關的思考,以期能夠為司法實踐中類似名譽侵權案件的認定提供一點思路。本文分為三部分:
  第一部分:案情介

2、紹。由案情簡介、審理情況、爭議焦點組成。郭慶祥發(fā)表評論文章批評當前書畫界存在的浮躁現(xiàn)象,呼吁并倡導真誠、負責任的藝術精神。畫家范曾認為該文系針對他而寫,以其名譽受損而訴至法院。郭慶祥的行為是否構成名譽侵權以及如何認定名譽侵權的構成要件問題是我們研究的重點。
  第二部分:范曾名譽權案相關問題的法理分析。侵害名譽權作為一般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存在侵害名譽權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包括誹謗和侮辱,對于誹謗行為的認

3、定,離不開真實性的判斷,應采用合理查證的標準對其進行判定;對于侮辱行為而言,應采用合理評論原則進行判斷。第二,存在損害后果。損害后果包括社會評價降低以及精神損害,只有社會評價降低這一損害后果,才是判斷行為是否滿足這一要件的標準。第三,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因果關系并非不證自明的。第四,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對行為人的過錯進行認定時,就過錯的具體內容而言,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情況。最后,基于上述分析與探討,歸納出名譽侵權案件

4、適用法律的步驟。
  第三部分:范曾名譽權案的研究結論。基于第二部分的理論分析,結合本案的事實,得出研究結論。一方面,從一審和二審法院的判決書入手,對涉案文章進行詳細分析后,認為被告發(fā)表的文章不具有侮辱誹謗的內容;另一方面,從名譽侵權構成要件的維度對本案進行解讀后,認為本案的被告不構成名譽侵權。
  第四部分:由范曾名譽權案引發(fā)的思考。對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類似案件進行梳理與分析,總結現(xiàn)有司法裁判存在的問題,在此基礎上,相應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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