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倫理與法律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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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護理人員之基本法律認識,施宏明 醫(yī)師(本次部分教材提供) 署立嘉義醫(yī)院 婦產科主任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研究所 碩士,法學緒論,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特別法,壹、民法概論,,,,,*民法的主要功能 人/物,,權利能力 出生/死亡(胎兒),,*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guī)定者, 依

2、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法第二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 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成年人---完全行為能力人滿二十歲/未滿二十歲但已結婚,,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律效果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之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應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獨立營業(yè)時,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或營業(yè)有行為能力。,,*以詐術使人相信,

3、,債編總論,1.契約〈§153 - § 166-1〉2.代理權的授與〈 § 167 - § 171〉3.無因管理〈 §172 - § 178〉4.不當?shù)美?§ 179 - § 183〉5.侵權行為〈 § 184 - § 198〉醫(yī)護病的糾紛關係皆由契約及侵權行為產生。,*民法153: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 無論其

4、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185條規(guī)定:當數(shù)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債務不履行,,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3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

5、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4 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jié)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6、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guī)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jié)重大者,準用之。,僱用人之責任,第188條:受僱人因執(zhí)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jiān)督其職務之執(zhí)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fā)生損害者,僱用人不

7、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guī)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jīng)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損害賠償之方法-回復原狀,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fā)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fā)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損害賠償之

8、方法-金錢賠償,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貳、刑法概論,刑法的意義:人類組成共同生活的社會,即須有共同生活秩序以維持人和人之間的生活關係。,,刑法的特性痛苦性質和強制性質之最後手段,法益 法律所保護之利益,(一). 決定刑罰必要性之有無.(二).處刑規(guī)定之合理性。保護法益的位階: 1.生命法益 2.身體法益 3.自由法益. 4.名譽法益

9、 5.財產法益,* (一)侵害國家法益之罪,* (二)侵害社會法益之罪,* (三)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刑法第一條規(guī)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者為限.『罪刑法定』,刑法第二條規(guī)定『從輕從新』,,刑法第18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責任能力!,,*刑法第12條規(guī)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

10、罰,以有特別規(guī)定者,為限?!?。 (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第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fā)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fā)生而其發(fā)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jié)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fā)生而確信其不發(fā)生者,以過失論?!? (無認識之過失

11、與有認識之過失),*既遂犯及未遂犯,刑法第28-31條規(guī)定*共同正犯、幫助犯、從犯,刑法第29條規(guī)定: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第 15 條不作為犯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fā)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fā)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fā)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fā)生之義務。,不作為的基本概念:非以舉止展現(xiàn)出的物理狀態(tài)的動或靜為判斷,而是以法律對行為人課予的義務

12、何在。,緩刑法院於犯罪者所為之犯罪行為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刑法判斷,有一違法行為,且此行為與結果間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構成要件,*須行為沒有違法阻卻事由(刑事責任),*刑法第23/24條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難,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yè)務之人,因業(yè)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13、、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刑法第284條規(guī)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其過失之行為與死亡之結果,須有因果關係;同條第二項規(guī)定業(yè)務過失致死:「從事業(yè)務之人,因業(yè)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 (偽證罪),於執(zhí)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

14、、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條(業(yè)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yè)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yè)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醫(yī)療行為過失致死之刑事責任,醫(yī)療行為與醫(yī)療結果必須具備下述五要件,始會構成醫(yī)療過失行為,而負擔醫(yī)療責任: 1. 須違背客觀的注意義務2.須具備注意能力3.傷亡結果與醫(y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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