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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b> 淺析技術偵查措施</b></p><p> 論文摘要 2012年的刑訴法修正案正式規(guī)定了技術偵查措施能被檢察機關使用,但是其實施權卻在公安機關。而在實踐中公安機關實施技術偵查措施卻不能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面對法律規(guī)定與現實之間的矛盾,本文將探討檢察機關實施技術偵查措施的可能性與必要性,特別是其正當性應如何在法律層面上體現,如何尋求其有效性和合法性的平衡,試從職務
2、犯罪中的技術偵查手段入手,對檢察機關運用技術偵查的正當性進行探討。</p><p> 論文關鍵詞 職務犯罪 技術偵查 偵查措施</p><p>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技術偵查的規(guī)定</p><p> 技術偵查措施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技術偵查措施指偵查活動中的一切具有技術內涵的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即技術性實施的偵查措施和一部分秘密
3、偵查措施:狹義上的技術偵查措施指的是偵查機關運用技術裝備調查作案人和案件證據的一種秘密偵查措施。包括電子監(jiān)聽、秘密錄像、秘密拍照、用機器設備排查、傳送個人情況數據以及用機器設備對比數據等手段。</p><p> 我國對技術偵查卻沒有明確的表述,只在一些關于偵查機關的法律及某些內部規(guī)章中簡略提起,如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條規(guī)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偵查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
4、,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1989年頒布實施的《關于公安機關協(xié)助人民檢察院對重大經濟案件使用技偵手段有關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對經濟案件,一般地不要使用技術偵查手段。對于極少數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主要是貪污賄賂案件和重大的經濟犯罪嫌疑分子必須使用技術偵查手段的,要十分慎重地經過
5、嚴格審批手續(xù)后,由公安機關協(xié)助使用?!?012年通過的刑訴法修正案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guī)定交有關機關執(zhí)行”。刑訴法修正案正式將技術偵查權授予檢察機關。但是,這些法律法規(guī)對于技術偵查的概念、范</p><p> 二、檢察機關實施技術偵查措施的必要性
6、分析</p><p> ?。ㄒ唬┞殑辗缸镏黧w一般具備較強的心理素質與反偵查能力決定了有必要使用技術偵查措施來降低他們的對抗強度與對抗能力</p><p> 職務犯罪的主體一般是具有高智商、高學歷、社會閱歷豐富、社會地位較高以及人際關系網復雜龐大,對基本刑事法律具備一定的了解,因此他們具備較強的反偵查能力與對抗偵查的手段。新刑訴法規(guī)定了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就可以委托辯護人為其提供辯護,打破
7、了原來偵辯雙方的對抗模式,增強了犯罪嫌疑人的對抗能力與律師在外面實施干擾行為的風險,大大增加了偵查機關的工作量與難度。而且檢察機關目前正遇到一個不可忽視的辦案障礙,那就是在嚴格遵守24小時訊問時間的前提下,如果犯罪嫌疑人知道檢察機關是依靠口供辦案的話,那么就會大大強化其心理素質,死扛24小時以逃過法律制裁。所以有必要就技術偵查做出與時俱進的規(guī)定,允許檢察機關實施技術偵查措施,讓檢察機關突破過去“抓人、查賬、審訊”的辦案方法,準確恰當運用
8、相關秘密偵查措施,實現辦案方式方法的轉變。</p><p> ?。ǘ┞殑辗缸镒C據類型的單一性決定了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必要性</p><p> 職務犯罪行為一般是一對一的模式,沒有可供勘查的現場與也很少留下物證,具有犯罪行為隱蔽性、危害后果無形性與證據單一性的特點。職務犯罪的特點決定了檢察機關偵查手段單一性,即基本是全國檢察機關都是沿用初步摸底初查,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然后帶人回來
9、進行突擊審訊,很多情況下是通過疲勞戰(zhàn)術獲取口供后,通過由供到證的模式再去調取相關證據,這種偵查方式帶來的弊端是言詞證據多,其他類型的證據少,言詞證據的特點是多變不穩(wěn)定。一旦出現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證人翻證,偵查部門便顯得束手無策,不利于有效地打擊職務犯罪,但是利用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物證或者電子視聽資料等證據具有穩(wěn)定性、難以推翻的特點,能有效防止翻供、翻證現象的發(fā)生,這種由于偵查手段單一造成實踐中獲取證據類型較少的局面要求檢察機關必須使用技術
10、偵查措施。</p><p> (三)技術偵查措施的秘密性與通過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證據能使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線迅速奔潰,促使其全面交代問題的特點決定了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實效性與必要性</p><p> 職務犯罪嫌疑人一般抵抗情緒較強,不會輕易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只有在認為自己如果不供述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的情況下才會有供述的動力。而犯罪嫌疑人出現這種供述動力的源頭一般是檢察機關工
11、作人員出示了一些證據(主要是案件相關人供述的情況)后,犯罪嫌疑人產生了隱瞞不下去的錯覺后才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的特點,決定了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畏罪對抗和僥幸心理,他們一般會不約而同地進行訂立攻守同盟、串供、毀證及指使他人作偽證等反偵查活動。而反偵查活動越多,暴露出來的蛛絲馬跡則可能越多,給檢察機關提供了獲取犯罪證據的機會和途徑。實踐已證明,利用技偵手段獲取反偵查活動方面的證據、戳穿反偵查活動伎倆是成功偵破案件的重要方法
12、。</p><p> (四)隨著各項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執(zhí)法行為的不斷規(guī)范化,有必要與時俱進引入技術偵查措施,將技術偵查行為法治化,通過科技手段促使偵查機關辦案行為的法治化</p><p> 近年來職務犯罪呈現高發(fā)態(tài)勢,涉案金額也越來越大,涉案官員級別越來越高,大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然而在查辦這些職務犯罪大要案時,由于案情較為復雜、涉案人數眾多、犯罪嫌疑人反偵查能力較強而法定的訊問時間不足,
13、且各項法律制度的完善與檢察機關辦案工作不斷規(guī)范化之間的矛盾逐漸顯現。因此,只有賦予檢察機關技術偵查權,增加職務犯罪受到查處的可能性,增強檢察機關獲取職務犯罪證據的能力與提高檢察機關掌握證據的量,才能讓檢察機關不至于在辦案過程中過于被動,才能使檢察機關有能力在法定辦案期限內完成審訊工作,做到嚴格依法辦案,才能遏制職務犯罪的蔓延趨勢。</p><p> 三、職務犯罪技術偵查制度的運用及完善</p>&
14、lt;p> ?。ㄒ唬┏浞诌\用技術偵查措施所獲證據的證據能力</p><p> 雖然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利用秘密偵查措施破獲了一大批案件,但因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未明文規(guī)定秘密偵查措施,人民法院在判決中對其予以采信于法無據,公安部1984年8月制定并下發(fā)的《刑事特情工作細則》中明確指出刑事特情所提供的情報,不得直接作為證據出現在刑事訴訟中。因此,所獲取的材料在實踐中并沒有作為證據直接使用,而是進行必要的轉化,
15、轉化為以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形式出現。實踐中,由于職務犯罪案件毀滅證據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如銷毀賬目憑證、串供、翻供等,如果出現事先通過秘密偵查手段獲取的大量證據因為原始證據的滅失無法實現轉化,而法律又并不認可秘密偵查獲得的證據的證據效力,那么導致的惡果就是要么放縱犯罪,要么就是偵查部門付出更加大的時間精力補強證明力,以間接證據論證犯罪,這無疑會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加大訴訟成本。新刑訴法第152條規(guī)定:“依照
16、本節(jié)規(guī)定,采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通過對法律的修改,現已承認通過技術偵查措施所獲證據的證明能力,有利于充分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提升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能力,推動反貪工作的長足發(fā)展。</p><p> ?。ǘ├^續(xù)爭取檢察機關獨立實施技術偵查的權力</p><p> 現行的技術偵查機制是檢察院提出申請,經過嚴謹的審批后由公安機關實施。但是由于檢察機關與公安機
17、關的管轄權不同,對相關案情也不甚了解,因此很可能在實施過程中會遺漏重要的信息,在與檢察機關溝通交流的過程中未能及時傳遞完整有用的信息。且公安機關對于檢察機關提出的技術偵查要求只是提供協(xié)助,他們不可能派出太多的人力和財力長期跟蹤職務犯罪嫌疑人。鑒于上述原因,檢察機關現在申請公安機關提供的技術偵查協(xié)助大多停留于表面,一般只是作為定位參考,而對于犯罪嫌疑人其他活動信息并沒有提供太多有用的信息,造成技術偵查措施的功效低下。因此,為了最大程度地發(fā)
18、揮技術偵查措施的威力,應該由檢察機關作為技術偵查權的主體實施技術偵查措施,以便檢察機關發(fā)揮熟悉案情、保密案情、長期跟蹤調查和全面擴大戰(zhàn)果的優(yōu)勢。實踐中檢察機關經常因為未能掌握技術偵查權而陷于被動,因此,將技術偵查權授予檢察機關將有助于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大幅度提升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能力。</p><p> ?。ㄈ┘夹g與制度相結合,建立對技術偵查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p><p>
19、 以監(jiān)聽為例,從法理上分析,監(jiān)聽的審批權應由法官行使,從程序上避免再次出現“自查自監(jiān)”的情形,但就我國目前的體制和實際情況來看,將監(jiān)聽的審批權賦予檢察機關是比較合適的。具體來說,上級檢察機關的偵查監(jiān)督部門行使監(jiān)聽的審批權。監(jiān)聽的審批應該采用書面的形式,即發(fā)布監(jiān)聽令或監(jiān)聽證,應寫明監(jiān)聽的對象、地點和期限。監(jiān)聽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偵查機關如需延長,必須辦理審批手續(xù)。在法律規(guī)定許可的緊急情況下,下級偵查機關可以先行決定實施監(jiān)聽,但必須在
20、3日內報檢察機關審批;如未獲批準,則監(jiān)聽必須立即停止。法律還應該就監(jiān)聽審批人員的保密責任作出規(guī)定。檢察機關內部審批能最大程度上地防止走漏消息,但是技術偵查措施不可能無限度地實施,因此必須嚴格規(guī)定偵查員的保密義務以及嚴格限定技術偵查獲取的內容,對于與職務犯罪無關的其他信息,一律不得外傳。此外,現有的技術水平已經能做到通過技術偵查措施獲得的信息進行不可修改的保存。因此可以通過技術手段記錄保存所有通過技術偵查設備獲得的信息,作為審查、監(jiān)督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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