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流轉問題的矛盾與對策建議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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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流轉問題的矛盾與對策建議</p><p>  摘要: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和市場化進程的加快,農民有流轉農村住房和宅基地的需求,卻由于在流轉問題上有種種制約而無法順利實現。本文在分析流轉現狀、流轉中存在的矛盾的基礎上,提出解決流轉問題的對策建議,從而促進農村住房和宅基地的流轉,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生活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發(fā)展。 </p><p>  關鍵詞

2、:農村住房;宅基地;流轉;矛盾;措施 </p><p>  一、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流轉現狀 </p><p>  自改革開放以來,農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對居住條件的要求也不斷提高,農村住房面積不斷擴大,其中有的還通過繼承祖輩房屋、接受贈與、購買等合法手段或通過亂占亂建等非法手段取得更多的住房和宅基地,一戶多宅現象普遍。而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城市化浪潮的不斷升溫,大量農民涌入城市工作和居

3、住,導致大量農村房屋無人居住,田地閑置,出現“空心村”現象。 </p><p>  在市場經濟環(huán)境下,城市住房商品化,而農村住房和宅基地的自由流轉受著各種法律政策的重重限制和制約,農民有出賣或出租自己的住房來增加收入的需要卻無法實行,故而產生很多違規(guī)現象和隨之而來的各種糾紛。例如,利用農村集體用地建小產權房,私自出租或出賣農村住房或宅基地,用農村住房抵押擔保進行融資等,由于交易方式不規(guī)范,政府管理缺位,產生的糾紛

4、也越來越多。 </p><p>  二、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流轉中的矛盾 </p><p>  1.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流轉與傳統觀念的矛盾 </p><p>  一種觀念認為農村住房自由流轉之后用于非農建設,會導致耕地流失。目前我國各種相關的限制住房和宅基地自由流轉的法律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保護耕地,減少可耕地的流失。另外,農村住房轉讓會導致住房附著的宅基地隨之出讓,雖然實

5、際上只是宅基地使用權而非所有權的轉讓,卻還是有出售宅基地的嫌疑。 </p><p>  另一種觀念認為,一旦允許住房和宅基地自由流轉,農民把住房和宅基地等賣了,就會流離失所,生無所依,將影響農村穩(wěn)定,引發(fā)嚴重的社會問題。 </p><p>  2.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流轉與現行法律政策的矛盾 </p><p>  根據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依法保

6、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段餀喾ā芬?guī)定,國家保障一切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發(fā)展權利,因此農民應當和城市居民擁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受同等的法律權利。事實上,城市住房可以自由流轉,而現有制度對于農村住房的流轉是嚴格限制主體的,如《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規(guī)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城市居民也不得占用集體土地建住宅,這顯然不符合憲法和法律的有關精神。 </p><p>  《憲法》還規(guī)定,

7、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的土地除了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等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在實際操作中,征用哪些土地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何種方式征用這些土地,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足夠的保障等都是現實問題。此外,被征地農民和未被征地農民的利益也產生了較大的差異。 </p><p>  《中共中央關于各地對社員宅基地問題作

8、一些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規(guī)定,社員的宅基地歸生產隊所有,不準出租和買賣。《關于制止農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緊急通知》中規(guī)定,農村社隊的土地歸集體所有,社員的宅基地、自留地和承包的耕地不準出租、買賣和轉讓。《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也就是說,法律規(guī)定宅基地不得轉讓,而作為宅基地上的附著物,如住房,是可以自由轉讓的,并且附著物的轉讓必然引起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p><p>  

9、《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均規(guī)定,村民只能一戶一宅,且宅基地面積不能超標。但事實上,農民可以通過多種合法的途徑,如繼承、購買、受贈等,取得另外的宅基地與住房,因此農村存在很多事實上的“一戶多宅”現象。這種現象的存在使得農民進城務工后閑置的住房和土地更多,導致“空心村”問題更加嚴重。 </p><p>  3.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流轉與政府職能的矛盾 </p>

10、;<p>  我國的土地實行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集體土地只有通過征地變成國有土地才能進入市場交易,而在征地過程中,政府在農村土地管理問題上可以擁有雙重身份,可以利用這雙重身份的雙重職能來謀利,即先以公共管理者的身份,以公共利益需要的名義動用土地征收權,低價從農民手中征收集體土地,接著以國有土地所有權代理人的身份把土地出讓,從中獲得增值,這些增值一般都用于充實地方財政。在征地收入中,集體可得25%左右,政府可得65%左右

11、,農民所得比例不到10%,嚴重損害了農民的權益。 </p><p>  繁瑣的征地過程中還需要大量的經費,這些經費也來自于土地出讓補償費,即農民利益的一部分,并且征地中政府還可能截留部分土地出讓金,或出現權力尋租現象,這同樣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p><p>  4.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流轉與城市住房轉讓間差距的矛盾 </p><p>  城市商品房可以自由流轉,不受

12、主體的限制,而且是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農民可以在城市購買住房。而農村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是限制主體的,只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村民,并且按現行制度規(guī)定,農村住房可以轉讓而宅基地不能轉讓,故而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分離的,這些都極大地制約了農村住房的自由流轉。按照《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及《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之規(guī)定,城市居民不得購買農村住房和宅基地,也不得占用農民的集體土地來建住

13、房,故而城市居民不可以在農村購買住房。 </p><p>  當農村居民到城市工作和定居有購買城市商品房的需求,或者有其他融資需要時,在農村大面積的閑置住宅卻無法出售或出租,這是對資源的極大浪費,也是對農民權益的損害。 </p><p>  三、完善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流轉的措施 </p><p>  1.轉變傳統意識,堅持以人為本 </p><p&

14、gt;  堅持以人為本,從解決“三農問題”的高度來認識農村住房和宅基地的流轉問題。解決“三農問題”的核心在于解決農民問題。   農村住房和宅基地的流轉可以使農民享有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民生活水平,減小城鄉(xiāng)差距。當進城務工農民有購買城市住房的需要時,可以轉讓或出租家鄉(xiāng)的閑置住房,提高購買城市住房的能力;當農民轉而從事收益更高的行業(yè)需要資金時,可以出售或抵押住房或宅基地,提高融資能力。這樣,有利于彌合城市化進程中的裂隙,使城市

15、化進程更順利、更和諧。 </p><p>  目前各地都有試點來尋找合適的方法解決這個問題,提高農民生活水平。例如,天津市試點用宅基地換房的辦法建設示范小城鎮(zhèn)。在國家現行的政策框架下,保持承包責任制不變,耕地面積不變,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首先把小城鎮(zhèn)建設好,使農民的生活條件和生活環(huán)境等同于甚至超過城市居民,然后依照規(guī)定的標準,讓農民置換住房,這樣宅基地就被整理出來,統一給集體搞現代化農業(yè)生產。為了解決農民的就業(yè)問

16、題,在小城鎮(zhèn)旁邊還規(guī)劃一個產業(yè)園,也給農民上了保險。此外,還劃出一塊多余的土地進行市場化運作,用出讓土地的收益來平衡小城鎮(zhèn)建設的費用。此法提高了農民的收入,改善了農民的居住條件,縮小了城鄉(xiāng)差距,推進了城市化變革。 </p><p>  2.理順法律政策,健全流轉制度 </p><p>  由于住房和宅基地的流轉與農民的利益密切相關,所以首先要對農民現有的宅基地和住房進行普查,對符合規(guī)定的、

17、以合法手段獲得的住房和宅基地進行登記,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非法獲得的則進行清退,以防止部分干部利用職權多占宅基地,或村民違法私自亂占亂建多占宅基地,為流轉的公平性打好基礎。其次要完善農村住房登記制度,一般以縣級以上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為登記機關,對集體土地上的農村住房進行登記,核發(fā)房產證,明晰農村住房的產權。但是,根據現有法律和制度,農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本集體村民對于宅基地的取得是無償性的,故而宅基地使用權要分開登記,核發(f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

18、。因此,在農民與其他集體的農民或農民與城市居民進行住房交易時,宅基地使用權不能一并無償轉讓,在一段時間內可以暫時使用“宅基地法定租賃權”等方式過渡,使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和房屋所有權主體一致。明晰產權可以為流轉創(chuàng)造必備條件。 </p><p>  3.推進非農化進程,加快流轉實施 </p><p>  促進農村住房和宅基地的流轉,從根本上來說,要保護耕地,提高耕地利用率,為此必須推進農業(yè)生產的

19、科技化和規(guī)模化,加快向現代農業(yè)生產的轉變,提高勞動生產率、單位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 </p><p>  要實行集約化經營,提高農業(yè)生產效率, 就要使農民安心轉讓宅基地。這就必須促進農民向非農化轉變,使農民順利地從第一產業(yè)轉移到第二、第三產業(yè)中去,解決農民的就業(yè)問題,穩(wěn)定并逐步提高農民的收入,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這樣農民才能安心地把農村宅基地和住房轉讓出去。村集體把這些宅基地收取整理后,就可以開展規(guī)?;⒓s

20、化的農業(yè)生產經營。 </p><p>  總之,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流轉是農民的需要,也是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必然趨勢。為了解決限制流轉的種種矛盾問題,要以人為本,理順現有的法律制度,促進非農化進程,建立規(guī)范有序的流轉制度,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從而進一步促進農村經濟的發(fā)展和城鄉(xiāng)一體化進程的步伐。 </p><p><b>  參考文獻: </b></p>

21、;<p>  [1]崔永亮.基于城鄉(xiāng)統籌的農村住房保障體系構建研究[J].農村經濟,2012(01). </p><p>  [2]鐘在明.農村宅基地流轉與整理管理中的問題與對策[J].浙江國土資源,2010(09). </p><p>  [3]關中烈.農村住房與宅基地流轉法律問題探析[J].管理觀察,2008(10). </p><p>  [4]

22、毛維國,王廣卷.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流轉問題調查與研究[J].山東農業(yè)大學學報,2012(02). </p><p>  [5]劉潤秋.農村住房產權流轉的瓶頸及政策建議[J].農村經濟,2006(03). </p><p>  [6]房紹坤.物權法用益物權編[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p><p>  *本文系2011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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