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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b> 提 綱 </b></p><p><b> 概念不同</b></p><p><b> ?。ㄒ唬﹦趧雍贤?lt;/b></p><p><b> ?。ǘ┕陀煤贤?lt;/b></p><p><b> ?。ㄈ﹦趧蘸贤?/p>
2、</b></p><p><b> 二、三類合同的比較</b></p><p> (一)勞動合同與雇用合同</p><p> ?。ǘ﹦趧雍贤c勞務合同</p><p> ?。ㄈ﹦趧蘸贤c雇用合同和勞動合同</p><p> ?。ㄋ模皠趧蘸贤币辉~在不同時候的意義</p&
3、gt;<p> 淺談勞動合同、雇用合同與勞務合同間的關系</p><p> 【內容摘要】 勞動合同、雇傭合同與勞務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種不同合同,只有勞動合同在《勞動法》中有相應的規(guī)定,而且規(guī)定也非常簡單,雇傭合同和勞務合同根本就沒有法律做出明確規(guī)定,只能根據有關民法理論進行判案,在司法實踐中對這三類合同的認識易產生偏差。</p><p> 【關鍵詞】勞動合同;雇用
4、合同;勞務合同;區(qū)別與聯系</p><p>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勞動合同、雇用合同、勞務合同,這三者既有聯系、又有區(qū)別。如何正確理解這三者的概念和特征,直接影響到對法律關系的正確把握?,F就對這三類合同進行辨析,以期對這三類合同有一個清晰的認識。</p><p><b> 一、概念不同</b></p><p><b>
5、(一)勞動合同。 </b></p><p>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實際上,作為勞動合同的定義,上述規(guī)定是非常簡陋的。其主要問題在于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定義,沒有講清楚勞動關系的特征。正是由于這樣簡陋的定義,才使人們常常分不清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的區(qū)別。任何定義,都應指出所要定義的對象的特征,根據這些特征,可以確定對象的內涵和
6、外延。但是,《勞動法》這一規(guī)定,卻不能實現這一目的。這一定義,對合同的主體做出明確規(guī)定,但是對客體和內容沒有明確描述。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這種定義,可以使人對買賣合同的概念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不會同其他合同混淆。勞動合同所定義的勞動關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傭關系。勞動合同為當事人一方(勞動者)負有從事工作義務,他方(用人單位)負有支付工資義務的雙務合同。勞動合
7、同是勞動者在從屬關系上提供勞動,從事工作的合同。所謂居于從屬關系,系指工作的實施應服從用人單位的指示。勞動合同的概念,應該體現出勞動關系的內容。根據比較法的研究,我們可以將勞動合同定義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p><p><b> ?。ǘ┕蛡蚝贤?。 </b></p><p> 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規(guī)定。但是,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明確規(guī)定,例如《法
8、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典》(現在臺灣省實施),另外,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英國也有成文法對雇傭合同進行規(guī)定 。我國制定統(tǒng)一的《合同法》時,在全國人大法工委委托學者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議草案》 中,專設雇傭合同一章進行了規(guī)定,但是,在最終通過的《合同法》中卻沒有雇傭合同。對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們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人口的絕大多數是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他們與雇主(包括企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9、靠締結雇用合同、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來規(guī)定,單靠現行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的規(guī)則是規(guī)范不了的,而改革開放以來廣大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的利益未受到應有的保護,各種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事件層出不窮,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糾紛案件苦于沒有具體法律規(guī)定作為裁判基準。建議草案在廣泛參考各國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經驗基礎上精心設計和擬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刪除,是最令人惋惜的 ?!爆F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課題組向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交的
10、民法典專家建議稿對雇傭合同又專設</p><p><b> ?。ㄈ﹦趧蘸贤?。 </b></p><p> 勞務合同是我們經常提到的一個概念,但是,對勞務合同的定義,不但立法沒有做出規(guī)定,教科書也鮮有講授。根據給付的標的,合同可以分為三大類,一類是以財產為給付標的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第二類是以為勞務給付標的合同,例如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
11、、雇傭合同;第三類是以共同從事一定工作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從最廣義的角度講,第二類合同可以稱為勞務合同,王全興教授就是在這個角度上使用勞務合同概念的。他說“勞務合同是一種以勞務為標的合同類型,它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間合同等”。勞務合同實際上涉及到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一個合同是雇傭人(用人單位或自然人)與受雇人之間的雇傭合同或勞動合同,另一個是勞務提供者(勞動合同或雇傭合
12、同中的雇傭人)與與勞務接受者之間的勞務合同。這種合同與《合同法》規(guī)定的融資租賃合同非常相似。勞務合同是通過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和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實現的?!逗贤ā返诹臈l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p><p><b> 二、三類合同的比較</b></p><p&g
13、t; (一)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 </p><p> 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的雇傭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二者的相同點主要是:</p><p>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雙方當事人相對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雖然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的強行性規(guī)定,但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仍屬私法上的法律關系。</p><p>
14、2、二者都以給付勞務為目的。這兩類合同的目的在于勞動者(受雇人)依約定向雇傭人提供勞務的行為,而不在于實現雇傭人的預期利益。</p><p> 3、二者都是繼續(xù)性合同。作為給付勞務的合同,受雇人給付勞務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須在合同存續(xù)期內持續(xù)的實施給付行為,因此是繼續(xù)性合同。</p><p> 4、二者都是雙務有償合同。在這兩類合同中,受雇人必須依約提供勞務,雇傭人必須依約支付報酬,雙
15、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并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價性,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權利均需付出代價,因此是雙務有償合同。 </p><p> 既然勞動合同是一類特殊的雇傭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區(qū)別,其區(qū)別主要表現在: </p><p> 1、主體不同。這是勞動合同和雇傭 合同產生差別的根本原因。在這兩類合同中,提供勞動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稱為勞動者)都是自然人,在這一點上,兩
16、者沒有差異。雇傭合同,法律對合同主體沒有特別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為雇傭人;《勞動法》第2條規(guī)定了勞動合同的雇傭人,即用人單位,包括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p><p> 2、形式不同。法律對雇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17、,是要式合同。</p><p> 3、二者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guī)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guī)定。當然,勞動法的規(guī)定主要是半強行性規(guī)定,所謂半強行性規(guī)定,就是國家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條件可以高于國家規(guī)定的標
18、準,但是不能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勞動者的約定。</p><p> 4、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fā)生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雇傭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應向雙方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當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能就是
19、否仲裁和對仲裁機構進行選擇。</p><p> 5、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合同是一類特別的雇傭合同,勞動法有特別規(guī)定的,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法沒有規(guī)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guī)定。但是,勞動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在經濟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勞動者,根據規(guī)范目的,勞動法的規(guī)定不能適用于民法上的雇傭合同 。</p><p> ?。ǘ﹦趧雍贤c勞務合同</p><p> 勞動合
20、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qū)別: </p><p> 1、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p><p> 2 、合同目的不同
21、。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p><p>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
22、別規(guī)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p><p>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guī)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 </p><p>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
23、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guī)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p><p>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guī)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guī)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p>
24、;<p> 區(qū)別:(1)社會關系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僅與勞動過程相聯系的的合同, 表現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勞務合同雖也與勞動過程相聯系,但它更著眼于實現過程。(2)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在勞動合同關系中, 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系;在勞務合同關系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3)風險責任不同。 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由用人單位承擔風險責任;在勞務合同關系
25、中,勞務提供方自行承擔風險。(4)勞動報酬的性質不同。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 具有分配性質,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xù)、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 </p><p> 聯系:二種合同都與勞動過程緊密相聯,都是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合同。</p><p> ?。ㄈ﹦趧?/p>
26、合同與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 </p><p> 通過定義可以看出,勞務合同與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是具有關聯性的不同合同。不同點主要表現在: 1、主體不同。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雇傭合同的主體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或自然人。2、勞動的直接提供者不同。勞務合同的勞務提供者是以與自己有勞動關系的他人的勞動提供勞務,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中的受
27、雇人以自己的勞動向對方提供勞務。3、當事人數量不同。勞務合同涉及到三方當事人,雇傭合同和勞動合同只涉及到兩方當事人。 </p><p> ?。ㄋ模皠趧蘸贤币辉~在不同時候的意義。 </p><p> “勞務合同”一詞在現實生活中的用法是相當混亂的,在不同的時候表達不同的意義。,“勞務合同” 有時表示的是“勞動合同”,有時表示的是“雇傭合同”,有時表示的是以勞務為內容的合同。有人認為,“
28、勞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薄坝捎趧趧雍贤l(fā)端于勞務合同,勞動合同是從勞務合同中分離出來,因此二者之間有許多共同點。” 根據本文的相關論述可以知道,這里所說的“勞務合同”就是雇傭合同。王利明教授說,“在雇傭、勞務等合同中,債務人因病不能提供勞務,不論他患病是何原因所致,都應被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不能考慮造成履行不能應可歸責于誰”。在這里,患病者是債務人,是自然人,同時,把勞務合同和雇傭合同并列,因此
29、,此處的“勞務合同”就是勞動合同。</p><p> 因此,判斷一個合同到底是勞動合同、雇傭合同,還是勞務合同,一定要認清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只有這樣,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切實保證合同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p><p><b> 【參考文獻 】</b></p><p> 1.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七冊,第174頁,中
30、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 </p><p> 2.王全興:《勞動法》,第145頁,法律出版社,1997年。 </p><p> 3.謝懷軾:《外國民商法精要》,第184--186頁,法律出版社,2002年。 </p><p> 4.梁慧星:《從近代民法道現代民法》 第126頁,法律出版社,2001年, </p><p> 5.中
31、國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中國民法典:合同編條文建議稿》(分則)(上),第301條,中國民商法律網。 </p><p> 6.王澤鑒:《債法原理(第一冊)》,第81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 </p><p> 7.李景森主編:《勞動法學》,第91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關懷主編:《勞動法》,第124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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