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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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12年6月26日在北京簽署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是關于表演者權利保護的最新國際條約,反映了表演者權利國際立法的新趨勢。它的締結和生效,必將對各國表演者權利制度產(chǎn)生重要影響。本文運用歷史研究的方法、文本解釋的方法和比較研究的方法,對《視聽表演北京條約》進行了比較系統(tǒng)的研究,并從國際法與國內法互動的觀點出發(fā),探討了該條約對我國表演者權利制度的影響。
  除引言和結論外,本文共分為四章:
  第一章分析了《視聽表演北京條約》

2、的締結背景、締結過程,并根據(jù)條約的簽署情況,對條約的生效進行了預測。筆者認為,《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的締結,主要源于以下因素:首先,傳播方式的持續(xù)更新和優(yōu)化,改變了表演者報酬的獲得方式;其次,表演者的聲音表演與音像表演區(qū)別對待的保護現(xiàn)狀;再次,音像表演問題在WPPT中談判失敗,從而遺留下來;最后,大多數(shù)國家要求再次就該議題締結新條約。
  第二章對《視聽表演北京條約》進行了解讀。根據(jù)《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關于條約解釋的規(guī)定,在

3、分析該條約基本框架的基礎上,對其實質性條款逐一作了解釋。
  第三章對《視聽表演北京條約》作了評價。通過與《羅馬公約》、TRIPs協(xié)定、WPPT的比較,筆者認為,《視聽表演北京條約》對表演者權利的保護,既與現(xiàn)有相關條約具有一致性,是對現(xiàn)有表演者權利制度的傳承,又與現(xiàn)有相關條約具有差異性,是對現(xiàn)有表演者權利制度的擴張。
  第四章探討了《視聽表演北京條約》對我國表演者權利制度的影響。通過比較分析,筆者認為,我國的表演者權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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