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預告辭職權限制法律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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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文對教師預告辭職權限制法律進行了研究。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預告辭職權以來,一直存在應否限制預告辭職權的爭論。限制論者強調我國法律規(guī)定預告辭職權過于僵化,應當區(qū)分勞動者、勞動合同類型和工作性質區(qū)別規(guī)定。民辦學校教師適用勞動合同法。公辦學校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屬于勞動合同,公辦學校教師享有預告辭職權。教師預告辭職直接影響學生學習。教師預告辭職權與學生受教育權發(fā)生權利沖突。兩者同屬于憲法權利,但學生受教育權具有公益性?;诠怖鎯?yōu)先

2、原則,學生受教育權優(yōu)于教師預告辭職權。為了保障學生受教育權,教師預告辭職權應予限制。教師預告辭職權限制遵循比例原則,以必要性為限,實現(xiàn)相關利益均衡。教師預告辭職權不能被剝奪或協(xié)議取消,限制核心是劃清其與學生受教育權、學校權利的邊界。教師學期中途或實施人身屬性較強的教學活動期間不能預告辭職。學校不得僅以自身權利限制教師預告辭職。教師預告辭職權限制要實現(xiàn)教育文化傳統(tǒng)、社會大眾認知、學生家長期待和教師人事改革的均衡,增加社會總效益。教師預告辭

3、職權限制可以通過協(xié)議限制、增加預告辭職理由和延長預告期等方式實現(xiàn)。延長辭職預告期最具可行性,當事人協(xié)議限制作為補充?!秳趧雍贤ā返谌邨l可以增加規(guī)定“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授權《教育法》和《教師法》做出例外規(guī)定。《教育法》和《教師法》增加規(guī)定“教師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學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教師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學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读x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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