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林權改革背景下森林采伐法律制度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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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森林是人類的綠色寶藏,是地球的基因庫、碳存庫以及能源庫,肩負著預防自然災害的重大職責,更是承擔著為人類提供木材、提供資源的經濟使命,是數千萬林農實現(xiàn)小康生活的載體。而發(fā)展經濟與保護生態(tài)二者的矛盾由來已久,如何在二者之間找到平衡,是實現(xiàn)森林生態(tài)、經濟、社會價值的關鍵所在。
  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加快林業(yè)發(fā)展的決定》,集體林權改革在福建省率先進行,通過試點成功以后,緊接著遼寧、江西、浙江省在全國范圍內率先進行集體林權改

2、革。2008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集體林權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展開,河南、吉林、湖南、四川、陜西、貴州等省份陸續(xù)開展,將這一改革推向高潮。如今,《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內的五年時間已接近尾聲,集體林權改革提出的明晰產權已基本落實,但是,林地承包經營者在明確自身權能的同時,各項權能在實現(xiàn)過程中卻與現(xiàn)行法律制度相抵觸,其中與采伐制度的矛盾最為突出,例如采伐限額的編制、分配問題、采伐許

3、可證的審批程序問題、木材生產計劃的設計問題、木材運輸憑證的申請、成本問題使本已明確的權益卻無法實現(xiàn)。本文以集體林權改革為背景,反映出采伐權受限與處置權、經營權、收益權的落實所提出的客觀要求,結合上述林業(yè)采伐發(fā)展中出現(xiàn)的問題以及國外林業(yè)發(fā)達國家森林采伐的經驗和國內專家學者的理論,反襯出現(xiàn)行采伐制度的不足,針對這些不足,筆者通過對比研究與相關理論結合,通過完善采伐權與經營權、處置權、收益權的關系,以符合集體林權改革的要求以及現(xiàn)行林業(yè)發(fā)展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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