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復議的審理機制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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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分類號: 密級: U D C :學號:P2009011 南 昌 大 學 專 業(yè) 學 位 研 究 生 學 位 論 文 我國行政復議的審理機制研究 我國行政復議的審理機制研究 Study on the trial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in China 鐘 文 培養(yǎng)單位(院、系):

2、公共管理學院 指導教師姓名、職稱:吳光蕓 教授 專業(yè)學位種類:公共管理碩士 論文答辯日期:2015 年 12 月 13 日 答辯委員會主席: 詹世友 評閱人: 2015 年 12 月 摘 要 I 摘 要 在中國,政府機構是執(zhí)行法律的主體,所以容易與法律的適用對象產生矛盾,目前存在著信訪、訴訟、復議三種路徑可供選擇來用于解決官與民之間的糾紛。公民常用的是信訪和司法訴訟程序,而非復議程序來救濟自

3、身的權利。行政機關的復議越來越被邊緣化。這種現象的產生,有兩方面的原因。第一,我國的行政復議法律的制定存在一定的問題或缺陷,已經無法適應目前調解官民之間關系的需求。第二,在實際的復議過程中,并沒有讓行政相對人得到權利的救濟,沒有發(fā)揮其真正的價值和作用。 行政機關的復議工作被忽視,這種結果的出現有許多方面的原因,筆者認為,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國復議的審理機制存在難以維護公民權益的缺陷。書面審理模式的確立,由于缺少與做出相應行政行為對象的參與,

4、沒有該公民進行證據的提供、口頭的辯解等等參與活動,再加上受理復議的政府機構是作出該行政處罰或行政許可行政行為的上一級政府機構,在整個救濟權利活動的三者關系中,公民與受理復議的政府機構之間的關系是遠遠沒有原來做出相關行政行為的國家機關更為親密,所以,實際產生糾紛矛盾后,公民一般不傾向于選擇復議程序來救濟自身的權益。 公民申請了復議也不停止執(zhí)行已經作出的行政行為。該原則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比如一個行政裁決或行政處罰不僅僅涉及國家機關和行政相對

5、人,還有第三人或其他組織時,為了不妨礙其它人或組織的利益,的確應該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執(zhí)行。但是有些像行政強制措施等政府作出的行為,申請或不申請復議,行政強制措施已經實施或已經結束,這時復議這個活動對公民而言已經失去了意義。因為行政機關已經執(zhí)行完畢,及時撤銷也沒有實際的意義了。矛盾的產生,需要合理的解決矛盾的方式,調解和和解目前在司法實務界運用的較為普遍,這也是尊重公民處分權的一種體現。目前,在政府機關的復議工作中,較少的存在調解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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