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的連帶責任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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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隨著2014年新《公司法》的出臺,認繳登記制的出現使得注冊會計師的驗資業(yè)務基本上已成為歷史,圍繞注冊會計師出具不實驗資報告的相關法律責任的理論爭議似乎可以告一段落,而其在審計業(yè)務中因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相關法律責任問題便再也無法回避,審計業(yè)務遠比驗資復雜,涉及的利益相關方更多,影響范圍也更大,可以預計,中國的會計職業(yè)在驗資訴訟的爆炸過后,可能很快又陷入審計訴訟的漩渦之中,對注冊會計師審計中的連帶責任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成了當務之急。

2、r>  在理論上,會計界與法律界對注冊會計師審計中連帶責任相關制度的諸多方面都沒有達成共識,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出具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釋也依然沒有使分歧得到妥善解決,究其根本,在于會計師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既非一般侵權法體系下的人身損害也非財產損害,而是一種純經濟損失,如果讓會計師是對該種純經濟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則擔心由此造成的濫訴和會計師職業(yè)危機,反之,則又擔心由此可能造成公司財務舞弊的泛濫和社會公眾投資者利益保障的缺失。

3、r>  本文適當利用財務會計知識,試圖站在法學角度對注冊會計師的連帶責任制度進行研究。全文共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從法理上論證注冊會計師承擔審計中連帶責任的正當性,首先介紹了會計界和法律界對會計師能否作為連帶責任承擔主體的爭議,并分析各自觀點的合理性與不足,其次從會計師審計業(yè)務和會計師職業(yè)自身的特殊性等角度充分論證其單獨作為連帶責任承擔主體的正當性。第二部分則逐項分析構成會計師承擔審計中連帶責任的要件,并深入分析理論界關于過錯認定和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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