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權益的損害賠償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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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承認自然人的民事主體地位,對其人身和財產權益給予法律保護,這是理所應當的,但對尚未出生的胎兒是否給予保護,是否承認其法律地位,這個課題自羅馬法以來就受到重視。傳統(tǒng)民法理論將出生作為權利能力始點,尚未出生的胎兒不享有權利能力,從而排除了對胎兒權益的保護,這造成了司法實踐的漏洞,也有違人們的內心期待。胎兒的生命是客觀存在的,胎兒正是以其作為生命起源的生命價值利益來獲得法律對他的保護。保護胎兒的權益,實質上是對以后的人的保護,不對其保護將會影

2、響其以后作為一個自然人正常權利的行使。計劃生育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但也不能成為否認這一生命體客觀存在的理由,并且計劃生育所提倡的優(yōu)生優(yōu)育恰好與保護胎兒權益的主旨相契合。
   現行法律否定胎兒這一生命體的民事權利能力,未對其進行保護,這實質上涉及到“沒有權利和義務載體能力的事物為何成為權利的載體”這樣一個問題?;仡櫃嗬芰Φ陌l(fā)展歷程,不難發(fā)現權利能力也是一種法律的擬制,并從未脫離過社會性,更重要的是自然人的本質屬性并非權利能力

3、,而是人格,擁有權利能力不一定能使人成為人。因此,結合權利能力的相對性,可以賦予胎兒相對權科能力,這樣不僅能解決理論上的困境,也能很好地保護胎兒的權益。胎兒權益的行使以活體出生為條件,權益受到法律保護。胎兒的人身權益包括生命權益、健康權益、身份權益,當發(fā)生侵害胎兒權益的行為時,采用相當因果關系理論能夠認定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關系,胎兒及其父母有權向義務人提起賠償,包括財產性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造成胎兒傷殘或死亡的,還可以要求殘疾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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