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消費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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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改革開放帶來了我國經濟的迅速騰飛以及對外交往的不斷頻繁,隨之而來的不僅是老百姓社會物質生活的極大豐富,還有越來越多的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公共性事件發(fā)生。消費作為一種涉及到商品的買與賣或服務的提供與接受的雙方甚至多方行為,只要有消費,就會不可避免地產生各式各樣的矛盾和糾紛。在廣大消費者的公共利益亟需保護的此時,公益訴訟的優(yōu)越性逐漸展現出來,在立法和司法的共同推動下,消費公益訴訟制度得以逐步確立。設置了消費公益訴訟這一權利救濟方式后,誰有資

2、格提起此類訴訟便成為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
  早在古羅馬帝國就確立了“沒有原告就沒有法官”的訴訟原則,原告是引起訴訟程序發(fā)生的人,可以說,原告資格問題是進入消費公益訴訟的閘門,是探討消費公益訴訟程序設計的先決問題之一。但在我國,由于對消費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2013年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保法》)修改后,才首次明確了省級以上消費者協會的原告資格,因此,進入消費公益訴訟的這一閘門難免會存在“漏水”

3、的地方。新《消保法》和《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對消費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條文規(guī)定過于原則性,且嚴格限制了原告資格的范圍,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司法實踐中消費公益訴訟案件所占比例小、勝訴率低,也讓消費公益訴訟有成為虛設之嫌。“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作為唯一有資格提起消費公益訴訟的主體,實難滿足14億消費者的維權之需,因此,適當擴張消費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范圍尤為必要。從訴訟法理論和司法實務的角度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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