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中的火災免責條款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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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文以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代位求償案作為引子,運用實證分析的方法,從法學的角度,深入分析規(guī)制火災免責的法律理論基礎。并在此基礎上,針對我國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和立法現狀,提出規(guī)范火災免責條款的意見,以期為解決類似案件提供有益幫助以及為完善立法提供富有價值的參考依據。本研究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通過對保險代位求償糾紛案的介紹,引出對火災免責的法律思考。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訴潘太那快運公司、韓進海運有限公司、利德雷

2、公司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代位求償糾紛案中,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兩被告(潘太那快運公司、韓進海運有限公司)對火災有過錯,天津海事法院依據我國《海商法》第51條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文認為,該判決盡管符合我國《海商法》的規(guī)定,但是根據國際慣例,就舉證順序而言,應首先由承運人舉證其已盡開航前和開航當時克盡職責使船舶適航的事實后,再由索賠人證明承運人對火災存在過錯。
  第二部分:從免責條款

3、入手,對比分析國內外關于火災免責的立法情況。概而言之,我國現行的《海商法》第51條第2款關于承運人火災免責的規(guī)定存在較為明顯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現為法條過于簡單化,容易產生歧義;同時,未區(qū)分火災原因與承運人過失兩者之間的舉證責任,與國際通行的理解有重大差異,且不少法官似乎對此沒有概念,也沒有令承運人盡可能舉出其可能取得的各種證據的理論與判例,所以導致火災免責案件面臨諸多的法律適用難題,主要是在火災起因的舉證責任和承運人過失的舉證責任等至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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