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法視域下的WTO法.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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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WTO法(WTO Law)堪稱當今世界調整國際間貿易關系的最重要的法律規(guī)則,它是一個由烏拉圭回合談判所簽署的一攬子協(xié)定以及根據(jù)這些協(xié)定所規(guī)定的若干原則、規(guī)則所組成的獨立的、新型的法律體系。這樣一個以國際條約為主體的規(guī)則體系當屬于國際公法的范疇,但是,受GATT時期否定關貿總協(xié)定法律性質傾向的影響,WTO法的國際公法性質長期以來也一直受到質疑。一部分學者提出WTO規(guī)則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國際法規(guī)范。另有一些學者認為,WTO

2、規(guī)則屬于國際貿易法或國際公法的性質,但是國際貿易法或國際經(jīng)濟法與國際公法是建立在不同基礎之上的不同制度體系,所以,WTO法也不是國際公法。還有部分學者認為WTO法是一個自給自足、自我封閉的法律體系,與國際公法等其他法律體系不發(fā)生直接的關系。針對上述觀點,本文力圖澄清WTO法的國際公法性質,并對WTO法與國際公法的關系進行全面系統(tǒng)地探討,文章的主旨在于點明正確界定WTO法的法律性質及其與國際公法的關系對WTO法和國際公法的發(fā)展及其學術研究

3、所具有的重要的意義。 在結構上,文章共分兩大部分,六個章節(jié)。 第一部分是從宏觀角度論述WTO法的國際公法性質。這部分共有三個章節(jié)。論文的第一章有四部分內容。第一部分簡要介紹了WTO組織的誕生歷程,闡明了“WTO法”的概念。第二部分分析了WTO法被認為是國際公法之外的法律體系的原因,介紹并批駁了種種否定WTO法國際公法性質的理論觀點。第三部分則從正面系統(tǒng)論證了WTO法的國際公法性質。作者認為,將WTO法定性為國際公法存在如

4、下幾個具有說服力的理由:1、WTO法符合國際公法的定義。2、WTO一攬子協(xié)議從本質上講是國際條約。3、WTO法是一個“公”的體制或一個“公”的秩序。4、WTO法的互惠原則反映了國際公法在產生和適用上的“相對應性”。5、WTO法不但新創(chuàng)規(guī)則,而且它也確認和采納既有的國際法規(guī)范。作者同時指出,WTO法的國際公法性質得到了越來越多的學者和WTO機構內部人士的認可,而運用國際公法原理來研究WTO法中的法律規(guī)則和法律問題已成為WTO理論研究的一個

5、新視角。在第一章最后一部分,作者分析了WTO法與國際公法的關系,并闡述了廓清兩者之間關系所具有的法律意義。對兩者之間的關系,作者認為,首先,國際公法作為WTO產生的背景和土壤,它對WTO法的具體適用和理論研究必然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從法律適用的角度講,WTO法既然具有國際公法性質、是國際公法的特殊組成部分,那么,國際公法其他規(guī)則,尤其是一般國際法對WTO法的適用將發(fā)生作用。首先,WTO法的適用要受到公認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法的強行法規(guī)

6、則制約,WTO法規(guī)則只有在與上述國際法規(guī)范不相抵觸的范圍內才能適用。其次,一般國際法原理作為WTO法的規(guī)范性背景,對WTO法具有補充作用。也即對WTO法中的法律空白,一般國際法可以自動補充適用,除非作為特別體制的WTO法明確排除這種適用或者特定的一般國際法規(guī)則與WTO法的規(guī)則相抵觸。從法律研究的角度講,國際公法的原理和規(guī)則是分析研究WTO法所不可或缺的工具。有別于之前的僅僅拘泥于對WTO規(guī)則進行具體考察的微觀視角的研究方式,運用國際公法

7、原理對WTO法進行研究能夠從宏觀上把握WTO法的全貌,從而能夠深入WTO法的實質,并有助于對WTO法律體制發(fā)展方向的整體把握。其次,作為國際公法中的特別法和特殊體制,WTO法對國際公法也發(fā)生了反向影響力。WTO法在條約法、國家責任、爭端解決等諸多方面偏離和發(fā)展了一般國際法規(guī)則,突破了傳統(tǒng)的國際法模式,為國際法的發(fā)展提示了新的方向。而WTO強制高效的爭端解決體制也使其一改國際法軟弱的面貌,體現(xiàn)出了某些“強法”的特征,這一點無疑為非經(jīng)濟領域

8、的國際公法的發(fā)展提供了寶貴的經(jīng)驗,成為國際法不斷強化的范例。從這一意義上講,WTO法是國際公法發(fā)展的前沿陣地,它對國際公法的反向影響將會把國際公法推向更成熟的發(fā)展階段。論文第二章以國際公法的法律淵源為參照,分析和論述了WTO法的法律淵源。作者認為,首先,WTO法是國際公法的一部分,因此,《國際法院規(guī)約》第38條中規(guī)定的國際法的法律淵源對確定WTO法的法律淵源有重要參考價值。但是,WTO法的法律淵源又不能簡單地與國際法的法律淵源進行類比,

9、更不能完全等同于國際法的淵源。因為這將會導致WTO法與其他國際法規(guī)則的混淆,淹沒WTO法的特性。其次,筆者認為,WTO爭端解決機構適用法律的范圍與WTO法法律淵源是什么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因為WTO爭端解決機構如何適用法律首先取決于WTO協(xié)定如何規(guī)定,實際上,WTO協(xié)定對此規(guī)定并不是十分明確的,學者對此也有爭論。而確定WTO法法律淵源是要解決WTO范圍內產生的法律的表現(xiàn)形式問題,這兩者不一定是一致的。基于上述認知,筆者將WTO法的法律淵源

10、界定為--WTO范圍內產生且專門適用于WTO的法律。這種法律主要由條約組成。作者接著具體探討了WTO協(xié)定、WTO先前的專家組報告和上訴機構報告、習慣、WTO機構頒布的規(guī)則在WTO法法律淵源中的地位。第三章主要論述了WTO法與國際法基本原則之間的關系。作者認為WTO法與國際公法的基本原則是相一致的,WTO法符合并反映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其中主要的有國家主權、國家平等、國際合作、善意履行國際義務以及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等國際法基本原則。作者從這一

11、角度再次印證了WTO法的國際公法性質。 文章的第二部分是第四、五、六章,這三章是從微觀角度,即國際法中與WTO法最密切相關的三個部門法的角度來考察WTO法,并探討了WTO法與這三個部門法的一般原理之間的關系:WTO法依賴和運用這些部門法原理,又對其中的一些規(guī)則進行了提煉和改寫。第四章主要論證了WTO法與國際條約法原理之間的關系。該部分從條約的類型、條約的談判、條約的解釋三個方面進行論述。從條約的類型上講,WTO法是一類特殊形式的

12、條約--混合協(xié)定,這是由于歐共體及其成員國同屬WTO正式成員造成的。但是,這類特殊協(xié)定在國際公法當中并非WTO協(xié)定所獨有,因為1982年的海洋法公約也屬于這類混合協(xié)定。作者還同時提出了WTO法作為混合協(xié)定所帶來的歐共體與其成員國在WTO體制下法律責任劃分不明確的問題。從條約的談判方式看,與之前國際經(jīng)濟條約的“分項式”談判方式不同,WTO在經(jīng)貿領域首開一攬子談判的先例。文章分析了WTO采用一攬子談判方式的原因、一攬子談判方式的優(yōu)勢及其弱點

13、。從條約解釋的角度看,DSU3.2條要求WTO爭端解決機構按照國際公法解釋條約的習慣規(guī)則解釋WTO條約,文章從分析國際公法關于條約解釋的不同理論以及《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CLT)的條約解釋通則出發(fā),具體考察了WTO爭端解決機構的條約解釋實踐,從而得出結論: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解釋WTO法時基本上都是援引和適用VCLT所規(guī)定的解釋規(guī)則,并將VCLT所規(guī)定的主要解釋方法“文本解釋”作為其解釋活動的指南,而且?guī)缀跛械慕忉尳Y論均被聲稱是根據(jù)V

14、CLT的解釋規(guī)則進行解釋得來的??梢哉f,這是一種具有可預見性的、相對安全的解釋方式,這種建立在客觀基礎上的解釋方式有助于形成一致的、有條理的解釋結果,從而有助于多邊貿易體制的發(fā)展。作者還將WTO爭端解決機構的條約實踐與國際法院、歐洲法院的條約解釋方法進行了對比,并指出了WTO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堅持VCLT條約解釋通則的深層原因。在第五章中,作者運用比較研究的方法,分別從國際責任的構成、國際責任的形式、國際責任的免除等三個方面,將一般國際法

15、上的責任制度和WTO法之下的責任制度進行對照研究。通過對比,作者得出如下結論:第一,WTO制度下的責任構成、責任形式、免責事由雖然有其特殊性,但這種特殊性并沒有從根本上背離一般國際責任制度,WTO之下的法律責任制度與一般國際責任制度的原理非常類似(其中違反WTO條約義務引起的法律責任與一般國際法上的國際不法行為引起的國家責任相類似,而非違反WTO法引起的法律責任則與一般國際法上的損害責任相類似),實質上根源于一般制度,因此,從根本上講,

16、WTO法律責任制度并沒有超越一般國際責任制度這一操作系統(tǒng)。第二,自足制度不等于就是一個完全封閉的制度,作為“強”的特別制度的自足制度也應當根源于一般制度,并且離不開一般制度所提供的規(guī)范性背景。因此,WTO責任制度沒有理由完全排斥一般國際責任制度的適用,特別是WTO責任制度的不完整性,使得一般責任制度的適用不僅是一種可能,而且成為一種必需,只要WTO責任制度沒有明確排除一般責任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或一般責任制度的規(guī)定與WTO責任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

17、不相悖。 第六章從WTO爭端解決機制角度,論述了該機制與國際法,特別是國際爭端法之間的密切聯(lián)系。首先,作者通過分析WTO爭端解決制度與國際法上的和平解決爭端原則之間的關系,指出WTO爭端解決制度是國際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體制的一個組成部分。其次,通過對WTO爭端解決法律適用問題的理論辨析和實踐考察,得出WTO法不是國際法意義之外的所謂“自足”體系的結論。最后,作者通過論述WTO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司法性質試圖說明:WTO的裁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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