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援助問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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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刑事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為貧困被追訴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在本世紀初已經出現,并已成為多數國家在司法上保障和促進人權的一項國家制度。我國法律援助制度自20世紀90年代初建立以來,已獲得了較快發(fā)展,與此同時,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論研究也有點到面、由淺入深地一步步開展起來,有關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論文逐漸見諸報刊,一些研究法律援助方面的著作、資料也相繼出版,根據目前筆者所收集的論文及專著資料來看,介紹國外法律援助和經驗交流的多,研究法律援助基本理論問題

2、的少,針對這種狀況,筆者對刑事法律援助的基本理論問題進行了較深入的探討。
  和諧社會的建立必須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要通過有針對性的法律機制來實現社會公正,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要讓社會的弱勢群體有社會安全感,要讓這些群體在遭遇到法律問題時,即使他們經濟地位處于劣勢,也能享有充分的司法公正??深A見的是,如果沒有法律援助,貧困人員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其不但在程序上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繼而在實體的合法利益也可能得不到保障。而刑事

3、法律援助制度正是這樣一種針對社會弱勢群體而建立的法律機制,保障弱勢群體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對其提供法律幫助,是扭轉其弱勢地位的途徑之一。本文由于篇幅有限,所以主要是針對被追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討論。
  應當認識到,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的確立,并不意味著法定權利就可以直接轉化為現實權利。如果僅僅是形式上提供刑事法律援助,而未能保證這種法律援助是有效的,那么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預期功能不僅無法實現,貧弱被追訴人的獲得法律援助權也將形

4、同虛設。因此,如何保證刑事法律援助的質量,是任何一個確立貧弱被追訴人獲得法律援助權的國家都無法回避的問題。切實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質量,實現“有效援助”,對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的實現意義重大。
  中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要研究的問題很多,筆者選擇刑事法律援助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和熱點焦點問題進行探討,希望推動刑事法律援助理論研究向縱深發(fā)展,為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建設微薄之力,本文由四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刑事法律援助的基本

5、問題。本文所說的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國家通過法律專業(yè)人員對刑事案件中經濟困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統(tǒng)稱為被追訴人)提供免費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重點分析刑事法律援助的性質為國家責任,而不是所謂的慈善工作。明確國家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所應該承擔的不可推卸的責任。將貧弱被追訴人獲得法律援助確認為一種權利,才能借助于權利這一概念的強有力的制度化形式,使貧弱被追訴人在刑事訴訟中能夠獲得有效的法律服務。在此基礎上區(qū)別分析了

6、刑事法律援助和指定辯護之間的關系。刑事法律援助更側重于為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律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務,而傳統(tǒng)的指定辯護更側重于保護不利地位者。同時分析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論基礎。認為律師幫助權是公民的基本人權,而平等獲得法律幫助權是人人平等的人權體現,而要實現平等法律幫助權,其唯一的途徑是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正確的懲罰犯罪與有效的保障犯罪人的權利是刑事正義的基本內容和內在要求。因此及時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項重要的

7、憲法權利,是對刑事正義追求的制度設置。人權的核心內容在于使每個人都能平等的對待,從而實現對權利的平等保障。設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賦予貧弱被追訴人法律援助權,即是體現對平等權的尊重。
  第二部分,刑事法律援助的現狀分析。這一部分筆者從數據入手,直觀的分析現階段我國刑事法律援助所存在的優(yōu)勢和不足。認為我國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是:適用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圍太窄;強制提供法律援助的時間過晚;實施法律援助的經費不足;法律援助律師的質量不高;刑事法

8、律援助的實施機制不完善。適用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圍過窄主要體現在絕大多數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僅限于法院指定辯護的五種人,非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相當稀少,對非指定辯護的受援人的經濟困難審查是也較為苛刻。強制提供法律援助的時間過晚,該項規(guī)定并未完全解決問題,原因在于我國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有限;并沒有規(guī)定偵查、起訴機關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指定律師的強制性義務,使偵查階段的法律援助制度形同虛設。而經費問題反映到實處的矛盾焦點就是社會對刑事法律

9、援助的需求與國家通過各種途徑進行供給的矛盾。刑事法律援助的提供者必須具備高度的責任感和專業(yè)的法律知識,而在現實情況中,同時具備這兩項的法律援助提供者還是數量較少。各國在確定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同時,都構建了相應的刑事法律援助監(jiān)督機制。但是目前我國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刑事法律援助監(jiān)督問題的條款只是只言片語。
  第三部分,刑事法律援助的制度構想。認為應當擴大被追訴者的援助范圍,在確定以“經濟困難”為基礎擴大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的同時,現階

10、段我們還需要擴大指定辯護的對象范圍。由于無期徒刑是一種僅次于死刑的嚴厲的刑罰方法同樣應當屬于指定辯護的范圍。還有另一方面,目前我國只把盲、聾、啞人納入了應當指定辯護的范圍。由于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一些少數民族被追訴人由于語言的障礙和法律文化、心理的差異無法有效的為自己辯護,我們應該考慮把這部分人也納入應當指定辯護的范圍。此外,對于智力發(fā)育不健全者也應當列入司法利益需要之列,納入應當指定辯護的范圍。保障被追訴人在偵查階段就能獲得法律援

11、助,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以填補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在這方面的空白;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經費來源即:通過增加財政撥款、加大對法律援助的投入,籌集其他社會各界的資金,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經費供應,同時要使有限援助經費能夠得到有效利用;提高刑事援助律師的執(zhí)業(yè)質量,即在擴大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員范圍的同時,明確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師職責;構建刑事法律援助的實施機制,明確確定刑事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監(jiān)督主體和方法、建立法律援助的反饋與救濟機制。

12、  第四部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模式。法律援助制度在維護基本人權、扶助弱勢群體、保障司法公正和構建和諧社會方面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1996年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相繼頒布,對法律援助問題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2003年國務院頒布實施《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標志著我國法律援助制度體系構架基本形成。2008年6月新施行的《律師法》在其有關條文

13、中具體規(guī)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具體辦法。應該看到近幾年來,國家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視,法律援助的政府責任也進一步得以落實,各級政府對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逐年加大。但目前我國法律援助的立法狀況和立法層次顯然與法律援助在司法制度中的地位不相稱。所以,在立法模式上,應當從兩個方面進行完善:應當將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權寫入憲法,在憲法明確規(guī)定:“經濟困難的公民有權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同時,現在通過《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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